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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球独家】两家券商同日被采取监管措施,均涉尽职调查问题

时间:2022-08-10 08:56:06       来源:腾讯网


(资料图)

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孙杰

8月9日,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(深圳证监局)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券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。两家券商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,尽职调查不充分均为原因之一。

经检查,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,存在三方面问题:一是保荐业务中,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、核心技术、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。二是债券承销业务中,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,对外担保情况,偿债能力,关联交易情况,重大仲裁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。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,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、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;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;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,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。

上述情形违反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第十七条,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七条,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第(一)项、第(七)项、第(九)项,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》第七条、第九条、第十三条,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》第十九条第(六)项的规定。

根据《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》第六十五条、《债券管理办法》第五十八条、《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

经检查,中山证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,存在四方面问题:一是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。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房项目占比较高,风险相对集中,公司层面未能通过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压降。二是质量控制机制不够完善。公司部分项目质控环节形成的质量控制报告内容不完善,未明确需要提请内核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。三是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。公司个别项目对内核意见的答复、跟踪不充分。四是尽职调查不完备。公司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对外担保的核查不够充分,对中介机构相关意见的核查未纳入工作底稿,《尽职调查报告》对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。

根据《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》第四十六条、《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
图片来源:深圳证监局官网截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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