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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6日消息,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,兴城市兴凯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,因骗取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下属的药王支行、碱厂支行、望海支行贷款总计1.28亿元,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,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赵某、张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,而被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。
刑事裁定书显示,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,佟某分别骗取兴城农村商业银行下属的药王支行、碱厂支行、望海支行贷款1260万元、4140万元、7400万元。佟某为规避农商行对贷款申请的相关规定,以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,成立了兴城市兴农果蔬合作社、宏源果蔬合作社等诸多合作社,自己或让他人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,用合作社的名义进行贷款、利用他人之名顶名贷款。
在贷款过程中,佟某使用大棚物权证做抵押,致该抵押权形同虚设;虚构借款人的资信状况、还款能力,即虚构借款人的月收入、虚构房屋产权等手段进行欺骗;在贷款评估环节,为使评估价格符合事先设定的贷款数额,佟某授意评估人员将价格做高,从而虚增了抵押物价值;骗取贷款后,一部分用于大棚建设,一部分被佟某转移到其控制的兴城市凯琳金属公司,改变了贷款用途。
法院认为,佟某骗取贷款的行为使银行的信贷资金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,导致贷款最终形成不良,造成了银行特别重大损失。赵某、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《商业银行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,在贷款发放前不进行贷前核实,明知佟某提供贷款数据造假,虚构抵押物不实的情况下,仍然(在碱厂支行)为佟某发放贷款7400万元。
刑事裁定书显示,除获刑外,佟某还被处罚金50万元,并被责令向被害单位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约7915.83万元。赵某、张某也被各处罚金10万元。(文|《财经天下》周刊 刘镇)